北京粮食局等发布规定:粮企库存须够卖10天
来源:网络汇聚 时间:2008-6-30 9:59:35
规定要求,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粮食加工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按月平均加工量计算5天的必要原料库存量粮食收购和销售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按月平均销售量计算5天的必要原粮库存量。
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粮食加工企业最高库存一般不应高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按月平均加工量计算30天的原料库存;粮食收购和销售企业最高库存一般不应高于14天的原粮库存量。
在市场正常状态下,经营粮食的重点零售商业企业要保持10天以上正常销量的大米商业库存。(记者林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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